近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设置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推动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标准。
二、《设置标准》的制定过程?
为落实中央及本市“双减”政策明确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准入的要求,参照前期多轮摸排和调研情况,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2023年5月,先后两轮书面征求了市教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监管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市级单位的意见建议,以及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8月4日,我局组织26家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代表召开设置标准座谈会,听取参会代表的意见建议。2023年7月28日至8月11日,在我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18日,经我局办公会审议通过。2024年3月19日,我局联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
三、《设置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共六章23条,分为总则、设立、培训场所及安全保障措施、教学管理、财务管理、附则。《设置标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建立健全了审批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对注册资本、培训场所、党建工作、管理及教学人员、培训材料管理、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和管理提供政策支撑,促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设置标准》第二条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培训对象为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培训。
五、《设置标准》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六条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所开展的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注册资本应当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域位置、场所面积、培训类型、规模层次等要素相匹配。
六、《设置标准》对培训场所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一条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有房屋产权证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系租赁,应依法签署1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岁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开展培训教学的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一个独立法人只能申办“一证”,“一证”只能对应设立“一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七、《设置标准》对党建工作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七条明确,培训机构的章程载明事项应包括党的建设内容。第十五条明确,符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组建条件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培训方向。
八、《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年限的管理工作经验。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
九、《设置标准》对消防安全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四条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场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中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设置标准》对培训材料管理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第十九条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内审制度,培训材料的审核、监管、抽查、巡查、存档等相关工作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流程是什么?
《设置标准》第十条明确了准入流程,实行先证后照。具体准入流程为:申办主体先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属于文化艺术类的申请材料,由各区文旅部门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出具《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意见书》,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文旅部门核准意见书颁发许可证,最后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
十二、《设置标准》实施前已实际开展的培训机构是否需要重新审核准入?
《设置标准》第二十一条明确,之前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需按本标准重新审核准入。